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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柴祥山与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祥山,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祥山,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7号。法定代表人:高军善,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西堡镇永电大道旁。法定代表人:王东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柴祥山因与被上诉人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柴祥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薇审判员 李伟玲审判员 梁俊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