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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世英与重庆英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世英,重庆英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29号申请人:龚世英,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龙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英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AU3EKF83。法定代表人:龚宬铖,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杨备福,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龚世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世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龚世英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龚世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一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