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1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章乐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章乐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21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2697R(1-1)。主要负责人: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义龙、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乐卿,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被告章乐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1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