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皇甫小红与被执行人崔乃辉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小红,崔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9号申请人皇甫小红,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乃辉,男,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皇甫小红与被执行人崔乃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皇甫小红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