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皇甫小红与被执行人崔乃辉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小红,崔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9号申请人皇甫小红,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乃辉,男,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皇甫小红与被执行人崔乃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皇甫小红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