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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5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闻勇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闻勇刚,何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5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88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620209。负责人潘兵。被执行人闻勇刚,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何君芬,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执259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闻勇刚、何君芬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9幢701室的房产。2017年4月12日买受人林良忠(身份证号码:)在一拍以人民币2765000元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闻勇刚、何君芬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9幢701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闻勇刚、何君芬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9幢7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林良忠(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林良忠(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 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