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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淼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淼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特2号申请人:姜淼彤,女,2006年9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理人:姜涛,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姜淼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姜淼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董涛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的女儿,被申请人自2010年7月与申请人之父离婚后,仅付两个月抚养费后至今一直未付且断绝一切联系方式。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董涛,女,1985年6月2日生,汉族,原住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系申请人姜淼彤之母。被申请人董涛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姜淼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涛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董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涛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董涛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姜淼彤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董涛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涛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