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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林泽碧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6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林泽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83号原告: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曹庆容,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义,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泽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林泽碧,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治东,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负责人:刘德明,该组组长。原告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林泽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第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曹庆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