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颜宾与谌建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颜宾,谌建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379号申请人:刘颜宾,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谌建庚,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颜宾诉被申请人谌建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颜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谌建庚的银行存款2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谌建庚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二、将申请人刘颜宾用于担保的其与妻子贺承香共有的位于洪江市XXX镇XXX路XXX栋X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安江镇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