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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与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法定代表人:邓斌,该学院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毗河东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邓晓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6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图书教材订购协议》时曾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在绵阳市涪城区辖区内,故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在签订的《图书教材订购协议》时曾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邱 倩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