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生与被告段婕、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生,段婕,江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424号原告:周永生,男。被告:段婕,女。被告:江志荣,男。原告周永生与被告段婕、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周永生负担。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