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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生与被告段婕、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生,段婕,江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424号原告:周永生,男。被告:段婕,女。被告:江志荣,男。原告周永生与被告段婕、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周永生负担。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