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彪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彪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新苑小区25号。 法定代表人:薛玉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彦云,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彪: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博乐市达勒特镇喇嘛哈日乌苏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飞,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彪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送达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万凤 审 判 员 卓娅 代理审判员 古丽阿扎提 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尼·沙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