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赔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玉欣与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赔终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甜水园东里甲1号。法定代表人师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春华,女,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卫计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639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朝阳卫计委赔偿因其对×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疗行为不及时调查,不认真调查,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查处给徐某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2500元,材料费(打印、复印)166.4元,共计202666.4元。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徐某要求确认朝阳卫计委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因徐某超过了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已裁定驳回其起诉,故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已不具备受理的前提条件,依法亦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事实与理由为: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调查清楚,对事实认定不清,对于双方的证据采纳和不采信存在着不当,而且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从证据上可看出被上诉人不仅没有针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去调查给出答复,而且所做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被上诉人接到投诉后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回复,如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11,被山上诉人给出的回复不仅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一字未提,而且没有实质内容,只是将病人的病捋了一遍,但将回复日期提前了一个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4,这是从上诉人进行投诉到收到回复经历了一年半多的时间,早已过了法定期限,这两个证据也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而且这两个回复是经过上诉人30多次的找,最后在迫不得已、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去楼里喊局长才得到的,而且回复是答非所问,没有针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去调查,并且回复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证据的细节没有调查清楚。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开展调查、组织鉴定、进行协调,予以了采纳,这就再次证明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查明被上诉人这一步步工作是怎么做的,又是多长时间做的,上诉人在诉状和答辩时都强调过一次次回复来之不易,在庭审中也要求法官对回复做一一的详细调查,也请求过法官调取所有有关监控录像。在一审答辩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2012年5月两份同样的申请做过解释,这两份申请是被上诉人接到投诉后一年了还在拖着不解决,上诉人一直在找,这么着被上诉人让上诉人补写了要书面回复的申请,在这之前2011年4月28日,上诉人已递交了详细的投诉申请,被上诉人也进行了登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这个事实。关于鉴定,上诉人在一审时进行了答辩,也请求过法官将有关的监控调取出来,这样鉴定是怎么做的一目了然,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主要职责.......》中规定,医改科负责区域内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及审核工作,2007年上诉人进行的投诉,从2007年到2013年经过了六年才做的鉴定,可见被上诉人有多么不作为。关于协调,上诉人在一审时也进行了答辩,是上诉人一次一次的找才换来的这次的协调。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现象,一审法院没有认清这些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定。一审法院行政裁定中说上诉人收到2012年10月17日的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过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现已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规定,公民因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从被上诉人2012年10月17日到2015年8月作出的回复就可证明上诉人被耽误的时间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因此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徐某诉朝阳卫计委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京0105行初597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本院亦已作出(2017)京03行终276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徐某的上诉,故徐某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其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代理审判员 陈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毅书 记 员 孙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