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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恢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4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爽& # xB;代理审判员 马   锦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