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恩妮与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妮,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妮。被执行人:张波。李恩妮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退出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波名下本市碑林区仁厚庄北路仁厚庄园2号楼413室房屋的房产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