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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侯传侦与宋维美、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凰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侦,宋维美,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凰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180号原告:侯传侦,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本县;被告:宋维美,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住本县;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凰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侯家安,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侯传育,该村民小组副组长委托代理人:侯家熙,该村民小组成员。本院在受理原告侯传侦诉被告宋维美、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凰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传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维美、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凰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传侦撤回对被告宋维美、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凰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传侦负担。审判长  舒粤平审判员  赵良峰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