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文海、杨军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海,杨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海,男,汉族,1948年1月8日生,住邯郸市武安市。被执行人杨军红,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侯 有 为人民陪审员 :郭志昆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