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504庄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504号被执行人庄某,男,1994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关于被执行人庄某罚金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