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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毕克明与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克明,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毕克明,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街道怡和街46号。法定代表人:宋志新,系单位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杜美业,系单位副总。本院在执行毕克明与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