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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清索兰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清索兰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5号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谢明峻,董事长。被告:山东华清索兰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清索兰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原告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