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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某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