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麻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麻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845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麻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麻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