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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艳丽与姚继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丽,姚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179号原告郭艳丽,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告姚继元,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漳县。本院(2016)鄂068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继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艳丽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姚继元XX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