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部与普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部,普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32号之二申请人宋部,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普日来,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9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普日来名下所有的蒙XXX**号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普日来名下所有的蒙X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