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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涂立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涂立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何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修标,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立安,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立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延丽审判员  王代华审判员  陈卉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泽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