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谭某1、谭某2等与傅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1,谭某2,傅某1,傅某2,傅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892号原告:谭某1,女,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谭某2,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塔城市。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1,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傅某2,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傅某3,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1、谭某2诉被告傅某1、傅某2、傅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谭某1、谭某2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1、谭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025.00元,由原告谭某1、谭某2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