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叶祺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河旺,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身份证号码为3623231980********,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六都乡官仓边村吴家*号。被申请人: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5343304903T,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规划二路东侧、伟豪铝业北侧)。法定代表人:冯国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5060774956A,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规划二路东侧、伟豪铝业北侧)。法定代表人:叶祺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叶祺星,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河旺与被申请人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正公司)、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叶祺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赣0681执保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叶祺星名下的62×××77、62×××00银行账户。申请人吴河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河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祺星所有的62×××77、62×××00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晓菲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