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史林虎、史某铭与高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林虎,史某铭,高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244号原告:史林虎,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史某铭,男,2000年12月2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法定代理人:王某芳(史某铭母亲),又名王某波。被告:高云,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史林虎、史某铭与被告高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林虎、史某铭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