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55号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翠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董春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