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管祺诉被告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管祺,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302号原告李管祺。委托代理人郭伟明,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管祺与被告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管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管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李管祺承担。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张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