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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424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新华街8号。负责人常惠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6800.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1元。因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9001.85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抵押房产多套,本院均已查封,现另案正在处置中,待上述抵押房产处置完毕,扣除银行抵押优先债权后,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受偿,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案正在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