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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联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郯城县联通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1176号原告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古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蔡玉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县联通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中段215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俊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联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被告郯城县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俊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报酬662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012年份(注:部分未报账),原告承揽了被告的部分广告项目。后由于被告的人员调整。被告新任领导拒绝为上任遗留的债务承担责任。导致原告多次催款,至今无人负责偿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郯城县联通公司同意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临沂昱林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安装等费用66260元。二、原告负责出具广告制作安装等费用发票,出具发票的税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郯城县联通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