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婧与成都翼承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婧,成都翼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904号原告:周婧,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翼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6层62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婧诉被告成都翼承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婧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翼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婧撤回对被告成都翼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婧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