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拓成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拓成能源有限公司,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大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振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明,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拓成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事长。原审被告: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振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芸,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物流集团)与被上诉人辽宁拓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拓成)、原审被告大连沈铁港口物流集团大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物流商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煤炭买卖合同》,本案实际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其双方关于管辖的合同约定。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辽宁拓成,原审被告大连物流商���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辽宁拓成与原审被告大连物流商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在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范围。因此双方约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本案。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辽宁拓成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被上诉人辽宁拓成注册地虽为鞍山市达道湾经济开发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辽宁省岫岩县,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辽宁省岫岩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被上诉人辽宁拓成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岫岩县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选择及合同履行地在其辖区而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林审判员 富春玖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