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立国、张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国,张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1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立国,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忠,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国、张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振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国、张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14日,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凉水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2016年10月15日0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其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5421568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4580元。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14日伙同李春苗(在逃),由李春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凉水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2016年10月15日0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5237406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6055元。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17日,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珲春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当日22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其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6080673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9195元。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17日伙同李春苗(在逃),由李春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珲春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当晚22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5246664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9505元。被告人张忠于2016年10月18日,驾驶×××号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凉水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10月19日3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莲花山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5295581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5870元。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23日伙同李春苗(在逃),由李春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珲春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10月24日0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莲花山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6140038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8545元。被告人张忠于2016年10月26日,驾驶×××号车载运煤字珲乌高速公路珲春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10月27日4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莲花山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3124078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7765元。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27日伙同李春苗(在逃),由李春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珲春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10月28日1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3124078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8230元。被告人赵立国于2016年10月31日伙同李春苗(在逃),由李春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凉水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11月1日0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卡号为6009152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被机场收费站发现后逃跑。被告人张忠于2016年10月31日,驾驶×××号车载运煤自珲乌高速公路凉水站(延吉)驶入高速公路,11月1日0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龙嘉机场收费站(长春),使用赵立国事先在珲乌高速公路九台收费站领取的短途通行卡驶出高速公路,被机场收费站发现后逃跑。案发后,被告人赵立国退缴高速公路通行费59745元,并缴纳一倍通行费59745元,共计缴纳119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立国、张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忠、赵立国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高速出入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国、张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告人赵立国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立国、张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立国积极退赔国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忠在此次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较轻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立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