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田虎与夏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田虎,夏汪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627号原告:黄田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夏汪根,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黄田虎与被告夏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艳元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田虎诉称:2011年9月,被告夏汪根因养鸭和养鱼向原告赊购饲料,共计欠款434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2016年2月7日各偿还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3440元。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夏汪根立即偿还原告黄田虎货款23440元及截止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7030元;二、被告夏汪根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夏汪根在庭审中辩称:一、我赊购原告饲料总货款是33440元,不是43440元,且已经归还了30000元,现欠原告货款只是个零头;二、我欠原告是饲料款,不是借款,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养殖需要,于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向原告赊购饲料,共计欠原告饲料款43440元。2013年2月9日和2016年2月7日,被告分两次各归还原告货款10000元,共计偿还20000元,尚欠原告饲料款234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夏汪根所立欠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一、被告赊购原告饲料货款是43440元,还是33440元?二、是否应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3440元,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饲料总货款是4344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饲料款发生额是33440元,且已经归还3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虽然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但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汪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田虎饲料款234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依法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艳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