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代远君与陈登南、徐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远君,陈登南,徐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代远君,女,1952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登南,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徐治平,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代远君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据(2016)川0525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登南、徐治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登南、徐治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亮审 判 员 曾维健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