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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勇、王瑜玲诉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王瑜玲,长沙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393号原告:蒋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瑜玲,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骞,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兴,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勇、王瑜玲诉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蒋勇、王瑜玲不能提供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勇、王瑜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全额退还原告蒋勇、王瑜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