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军怀、金晓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怀,金晓勇,周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民初328号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法定代表人:陆才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镓麒,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怀,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江阴市人,住江阴市。被告:金晓勇,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敏娟,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江阴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怀、金晓勇、周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镓麒、被告金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怀、周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律师费22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3日,被告刘军怀向案外人刘茂兴借款100万元,原告提供担保。2013年刘军怀归还30万元,余款70万元经三方协商,刘茂兴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刘军怀于2014年8月28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被告金晓勇进行了担保,刘军怀、周敏娟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金晓勇辩称,诉状中的金额是对的,我作为担保人,讲的2015年2月15日到期还款,说两被告置之不理,这不是事实,我们多次协商的,说要拿房子抵抵,这个事情原告也有很大责任,如果当时拿了房子,现在最多欠二、三十万元。被告刘军怀、周敏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日,被告刘军怀向刘茂兴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并载明同意公司担保。后刘军怀于2013年归还了30万元,刘茂兴将剩余7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刘军怀遂于2014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本人借到横山建筑公司现金柒拾万元正,用于建造星辰村委蒋家村1、2号楼工程,该款由本人在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建筑公司。刘军怀在借款人处签名,金晓勇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就还款事项协商未果,刘军怀于2016年1月5日在借条下方书写:因本人需要提出续借本金即到2017年4月归还上款项(借款利息同上期)。原告法定代表人陆才兴书写:本公司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另查明,被告刘军怀、周敏娟于198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6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处理表、离婚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向借款人刘军怀主张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双方未对该费用进行约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刘军怀、周敏娟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周敏娟对刘军怀的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金晓勇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在债务到期后协商未果,应对被告刘军怀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军怀、周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同时其应承担因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怀、周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金晓勇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军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刘军怀、周敏娟、金晓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780元,由被告刘军怀、周敏娟、金晓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附执行款帐号:开户行:建行常州剑湖支行账号:32×××10收款人: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汇款时请注明“横山桥人民法庭(2017)苏0492民初328号案件执行款,承办人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