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纪某与杜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60号原告:纪某,男,1990年8月6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文,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女,29岁,住新沂市。原告纪某诉被告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纪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