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姚健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健豪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健豪,曾用名姚健浩,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妙玲、张勤勤,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健豪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健豪、辩护人郭妙玲、张勤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今,由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人姚健豪在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贷款3000万元)、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贷款1250万元)、民生银行金华分行(贷款5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虚构贷款用途、虚构经济合同,私自转移贷款抵押物,并以购买别墅、豪车等方式大肆挥霍并转移银行贷款。在连年亏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以非法手段续贷、增加贷款,导致4750万元贷款(派尼尔公司担保贷款3250万元)逾期无法归还,造成银行的重大经济损失。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健豪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健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郭妙玲、张勤勤提出,指控被告人姚健豪骗取贷款的数额不清,应扣除保理及抵押借款的数额,同时被告人姚健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24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采购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6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009)。2.2014年2月25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010)。3.2014年3月14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永康市嘉鸿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4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020)。4.2014年8月25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虚构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开立人民币7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33770214020072)。该合同约定由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5日前存入保证金人民币3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5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0万元。5.2014年8月25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33770214020073)。该合同约定由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6日前存入保证金人民币3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0万元。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有虚假供销合同的贷款有1300万元。2014年12月10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及妻子丁伶俐作为保证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33770214050111、33770214050112)。上述保证人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同日,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33770214050114),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750万元整。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以位于金华市工业园区神丽路523号的房地产作抵押,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33770214030020、33770214030025)。该房产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959.06万元、388万元。上述贷款全部逾期。6.2014年3月28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第字ZH1400000052091),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授信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内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最高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姚健豪、丁伶俐、杨某等作为保证人。后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永康市嘉鸿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骗得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编号:公借贷字第ZH1400000062742)。7.2014年5月4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供货为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保理融资额度为400万元的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2014(EFR)00030号),同时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将保理融资400万元汇至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8.2014年6月3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供货为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保理融资额度为200万元的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2014(EFR)00032号),同时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将保理融资200万元汇至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9.2014年8月7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供货为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保理融资额度为400万元的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2014(EFR)00048号),同时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将保理融资400万元汇至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10.2014年4月3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通过虚构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永康市嘉鸿工具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骗得贷款250万元(合同编号:2014年婺城字第0124号)。丁伶俐以自用的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洲岛10幢02室作为抵押,作为债务的担保人(2013年押字第0120号)。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担保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4日期间签订的1100万元借款。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以公司的机器作抵押,担保自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期间产生的266.853万元的债务。该机器现下落不明。综上,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姚健豪在交通银行金华分行、民生银行金华分行、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贷款的过程中虚构交易事实、编造购销合同,分别骗取贷款1300万元、500万元、12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50万元。上述贷款逾期无法归还,造成银行的重大经济损失。后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民生银行金华分行、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代偿本金227413.33元、84170.59元、280万元。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姚健豪被抓获归案。另查明,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还有5笔贷款,情况如下:1.2014年12月10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以用于归还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贷款用途,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44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118)。2.2014年12月10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以用于归还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贷款用途,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26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119)。3.2014年12月23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以用于归还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贷款用途,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121)。4.2014年12月23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以用于归还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贷款用途,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合同编号33770214010122)。5.2014年8月5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健豪以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向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出售箱体、塑料件为由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保理融资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33770214330005)。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健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程某1、朱某2、程某2、张某、王某、施某、倪某、何某、贺某、史某、吴某的证言,营业执照,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关于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资金去向的情况说明和耀阳车业部分贷款资金去向图,永康市嘉鸿工具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号为12×××22的流水清单,程某1农业账号为62×××18的流水清单,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号为337000604018010187506的流水清单,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贷款3000万元的相关合同,资料(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7份、购销合同3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2份及购销合同2份、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采购合同各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3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清单各2份),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金华分行办理500万元贷款相关资料(包括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金华耀阳车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办理1250万元贷款相关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及宁波建驰动力产品有限公司及宁波庞巴迪动力产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变更记录,查封决定书,清单及冻结财产通知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税务登记表等会计凭证,证据调取清单(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及外商企业证明资料,耀阳车业部分贷款资金去向图及银行账单明细,民事调解书及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姚健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健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健豪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健豪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