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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伟杰、何桂林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杰,何桂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杰,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林,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郑伟杰因与被上诉人何桂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第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杰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伟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第47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管宋英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