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张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张宏霞,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763号原告:王玲,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国市。被告:张宏霞,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第三人:蒋旭东,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王玲诉被告张宏霞、第三人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登记受理。该案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人口信息不能送到应诉材料,经查找被告张宏霞、第三人蒋旭东下落未果;本案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原告王玲未能提供被告张宏霞、第三人蒋旭东的具体出向,亦未缴纳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的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按照原告王玲提供的被告人口信息不能送到应诉材料,经查找被告张宏霞、第三人蒋旭东下落未果;本案自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原告王玲仍未能提供被告张宏霞、第三人蒋旭东的具体出向等,致诉讼不能进行,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成明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