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薛纪羔与薛生明、薛耀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纪羔,薛生明,薛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140号原告:薛纪羔,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薛生明,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薛耀军,男,27岁,汉族,柳林县人。原告薛纪羔与被告薛生明、薛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薛纪羔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其间的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纪羔撤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计249.50元,由薛纪羔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