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旭红与齐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红,齐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红,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亚东,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张旭红与齐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旭红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亚东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旭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齐亚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人齐亚东与申请执行人张旭红自愿协商达成和解:1、申请执行人张旭红自愿以被执行人齐亚东工资抵付本案案件款54000元;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285元由被执行人齐亚东承担;3、申请执行人张旭红自愿放弃其他诉求。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旭红以其与被执行人齐亚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齐亚东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7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