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与马战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马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道南工业区。被执行人:马战义,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与马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