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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长瑞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瑞,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65号之一原告:李长瑞,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雪琴,女,系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扬州市江都区高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瑞与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李长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长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 469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4 509元(原告已预交),由李长瑞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