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子君、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君,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子君,女,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第五层B层区506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赛达世纪大道意大利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子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