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洪睿、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洪睿,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洪睿,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雁塔西路161号B座4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洪睿、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