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淑云与刘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云,刘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89号原告:孙淑云,女,1934年2月20日出生,无职业,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监护人:刘桂兰,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立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淑云与被告刘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淑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孙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