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吴灵杰、詹孟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灵杰,詹孟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吴灵杰,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孟蛟,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灵杰与被执行人詹孟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6执2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礼玉审判员 卢晓波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超 关注公众号“”